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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微企业变更为一般纳税人需满足销售额标准或主动申请,并需准备相关材料、提交申请、接受审核与审批,之后需调整税务管理与业务模式。以下是具体说明:
一、变更条件
小微企业变更为一般纳税人,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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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额达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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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,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,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,年应征销售额超过500万元。这里的“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”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%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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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,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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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。应税服务年销售额,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,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销售额,含免税、减税销售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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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申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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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上述标准的纳税人,如果会计核算健全,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,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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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客户要求开具的专用(如6%、9%或13%的税率),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只能是1%或者3%的税率,此时也可以主动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。
二、变更流程
小微企业变更为一般纳税人,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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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备材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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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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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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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连续12个月的销售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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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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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核算体系说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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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,如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、合同、协议书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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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申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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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,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,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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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上上述所有相关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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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核与审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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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是否达标、会计核算体系是否健全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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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审核通过,主管税务机关会发给申请人《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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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填报《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》后,主管税务机关会进行审批。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,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;是其他纳税人的,报县、市机关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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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格认定与公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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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机关在接到上级机关的批件后,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,会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领购簿上(也可发给专门的“专用领购簿”)加盖“一般纳税”确认专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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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,并进行公示。